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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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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界定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根据202212月19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59件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第十七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区域,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第十八条规定: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限制燃放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根据202212月19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59件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第十九条规定: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当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

(二)农历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

前款规定以外的时间,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根据202212月19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59件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疗养院;

(四)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五)车站、轨道交通、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域;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八)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九)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十)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十一)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各类公园、南明河畔两侧及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十三)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十四)当年除夕和正月十五以外的其他时间,大气监测国控点一公里范围内;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确定和公布本辖区内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

、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规定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根据202212月19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59件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第二十一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放符合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河道、公共绿化地抛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